•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亚洲微电影协会(ASIA MICRO FILM GUILD)。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微电影艺术研究、教学、管理、推广和热爱电影艺术事业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文艺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成员所在国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微电影的健康发展,团结、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努力提高微电影艺术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益,为弘扬和发展具有亚洲特色的微电影艺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各地区文化艺术素质做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成员所在国文化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总部在中国香港(地址:RM 22 2/F FU TAO BUILDINGNo.98 ARGYLE STREET MONGKOK KL),在北京,武汉设有中转联络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微电影艺术人才,开展微电影艺术的研究、交流、展示、培训、培养,全面提升会员的艺术素质;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和促进微电影艺术事业发展;
      (三)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微电影艺术发展工作;
      (四)微电影艺术包括的以及与之相关的艺术;
      (五)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微电影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
      (六)组织微电影艺术学术研究成果和艺术作品评选活动,推出优秀微电影艺术人才;
      (七)开展国际间的微电影艺术交流活动和比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主要由微电影艺术工作者和热爱微电影艺术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优秀微电影艺术人才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向本协会提出自愿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选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条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不兼任其他协会的重要职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